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懵懂学生“办卡帮信”,公开审查“不诉帮学”

【字号:    】        时间:2021-03-12      

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顾名思义,就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3月3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就正在办理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拟不起诉案举行公开审查,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人员等受邀参加并发表意见。因犯罪嫌疑人是在校大学生,该院特别通知其家属到场参加

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基本案情、认定事实和法律依据。2020年8月,在校大学生小经人介绍,办理了五张银行卡并绑定支付宝账号,诈骗团伙支付结算案发后,公安机关将银行卡止付冻结。

经依法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拟不起诉人小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银行卡、支付宝账户用于诈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小系在校大学生,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对小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犯罪情节轻微,是怎么衡量的?”公开审查时,人民监督员赵嘉乐仔细阅卷后提出疑问。

检察官助理刘琴凤随即解答:“根据法律规定,小的涉案金额刚达到立案标准,同时他是初犯,可认定为情节轻微。

经过评议,3名人民监督员一致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审查程序合法,做到了法理情相结合,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希望小吉汲取教训,珍惜这次机会,认真学习,做社会的有用之人,同意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意见。

据悉,该院将严格按照上级院全面推行公开听证相关要求,“四大检察”各个业务条线中落实公开审查,以公开促公正,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检察官特别提醒,全国正在开展“断卡”行动,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行为。大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不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和手机卡,如果发现名下有不知情的电话卡和银行卡存在,要及时处理,以免被当作“违法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