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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公诉原湖北宜化集团高管柴某某贪污案

【字号:    】        时间:2021-11-22      


11月19日,原湖北宜化集团宜昌金融专班负责人柴某某涉嫌贪污一案开庭审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并特别邀请人民监督员旁听庭审。

2011年至案发,被告人柴某某在任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湖北宜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和湖北宜化集团宜昌金融专班负责人期间,单独和与他人共同贪污公款1200万余元,个人占有890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柴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身份、证据的真实性等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人民监督员评价庭审效果认为,公诉人庭前准备充分,应变能力较强,在法庭调查环节充分彰显了检察官的良好形象。

经过充分的举证、质证,柴某某最终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