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原湖北宜化集团宜昌金融专班负责人柴某某涉嫌贪污一案开庭审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并特别邀请人民监督员旁听庭审。
2011年至案发,被告人柴某某在任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湖北宜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和湖北宜化集团宜昌金融专班负责人期间,单独和与他人共同贪污公款1200万余元,个人占有890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柴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身份、证据的真实性等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人民监督员评价庭审效果认为,公诉人庭前准备充分,应变能力较强,在法庭调查环节充分彰显了检察官的良好形象。
经过充分的举证、质证,柴某某最终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