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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境外网络赌博平台引流、做代理,判了

【字号:    】        时间:2023-07-31      

“为境外赌博网站担任代理,这种行为已经涉嫌开设赌场罪!”

近日,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胡某、邹某等人开设赌场罪一案,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5年6个月和2年6个月,各并处相应罚金。

2018年起,胡某在菲律宾为某网络赌博公司提供技术服务,为博彩公司引流,并从博彩公司按月领取工资,还能从引流人数的输赢额中获取提成。2019年,被告人胡某邀约邹某等人,先后为多家网络赌博平外做引流、网站跳转优化等工作,领取工资及提成。

为谋求更高收入,2020年8月起,两人回国后,成为该境外赌博平台在国内的代理,经营一条单独代理线,引流国内赌客,参与利润分成。

“技术在手”,二人不满足于只担任一个赌博平台的代理,又担任了另一赌博网站代理,使用同样的引流方式吸引赌客在该平台上参赌。截至案发时,胡某等人已分别发展下线会员数百人进入赌博网站参赌,非法获利数百万元。同时还查明,两人还通过售卖域名给赌博网站的方式获利40余万元。

检察官普法:

开设赌场罪,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空间、赌具等,设定赌博方式、规则,组织、控制赌博进行或者经营赌博的行为。

开设赌场犯罪通过控制、组织赌博这种违法犯罪活动来获取不义之财,是赌博得以进行的基本条件,不但破坏中华民族崇尚的通过劳动和合法行为获得报酬的良善社会风尚,还易导致其他犯罪,对正常的社会秩序产生严重影响。

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传统犯罪拓展至互联网世界,赌博的形式同样也发生了转变,网上开设赌场便是其中之一。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播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在网络上开设赌场属违法犯罪行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拉人头”,同样构成开设赌场罪。切莫存在侥幸心理,触碰法律红线。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相信虚假广告宣传,为赚快钱、轻松钱,成为不法分子的“合法代理”。

另外,远离赌博!远离赌博!远离赌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