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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售卖?这可“油”不得你!

【字号:    】        时间:2024-06-24      

“当事人陈某某确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后,我们会按照规定进行处理。”近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非法经营行刑反向衔接案件,该县应急管理局在收到检察意见书时表示。

“不刑”≠“不罚”!

2023年初,陈某某明知柴油为危险化学品,个人不能无证储存、销售,但其分两次购进柴油,在自己使用的同时,用流动加油车将部分柴油运到多个工地,以每升7至7.44元的价格销售给多人,非法获利约5千元。


经审查,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拟对其做出不起诉决定。为了保证审查起诉的严谨、严肃、严格,该院召开听证会,邀请邀请侦查机关、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到场参加,对该案拟作不起诉决定进行公开听证,在充分了解案情和听取相关法律依据后,参会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但是,陈某某非法经营汽油危害市场秩序和社会安全,不能不诉了之,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在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长阳检察院向县应急管理局制发检察意见书,督促其依法履职,对陈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县应急管理局认为,该案案情清晰证据清楚,将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