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要是问谁开得车,你就说是你开的,帮我顶一下……”
2024年新春将至
田某某在餐馆吃饭时
小酌了几杯
饭后
田某某沿本县榔水线行驶
车辆行驶至某车行门前时
与停放在路边的货车发生碰撞
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田某某自知属醉酒驾驶
打电话找朋友覃某过来“顶包”
覃某出于义气
当即驱车前往事发地
民警赶赴现场处置
在询问中
覃某谎称车辆是其驾驶
民警进一步调查发现
事实与覃某描述不符
在证据面前
覃某才承认其是为田某某“顶包”
办案民警对田某某进行了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101mg/100ml,后经血液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3.34mg/100ml。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醉酒驾驶、找人顶替的事实。
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处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顶包”这种忙,帮不得!
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顶包”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在肇事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顶包”者甚至可能构成包庇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如遇交警查车或不慎发生事故后,
肇事司机应积极配合调查,
绝不能找人顶替或肇事逃逸!
如果心存侥幸,
不但无法逃脱责任,
还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