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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芯”贼,有“判头”

【字号:    】        时间:2025-04-30      

众所周知,变压器是电力系统送变配电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设备,变压器核心部件之一是其内部的铜芯线,没有了铜芯线,变压器也就不能使用,不仅给变压器所有者造成损失,也会严重影响电网运行安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近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办理了多起变压器被盗案

变压器惨遭“偷芯贼”

2024年8月的某天

杨某某途径渔峡口镇某地时,发现路边电线杆上的一台变压器已经停用,且地处偏僻,遂起盗心。经多次踩点后,趁夜间无人之时驾车前往,使用携带的专用工具将该变压器拆下并拆解,取出其中铜芯线变卖至废旧品回收处获利。经鉴定,被盗的变压器市场价值为30675元。

2024年12月5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依法对杨某某提起公诉。2025年2月5日,法院对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4年10月的某天 

刘某某邀约陆某某驾车从湖南省新化县至本县都镇湾镇,欲将某村停用变压器盗取后取铜芯线卖钱。第二天,二人驾车在大堰乡途经242省道,将公路一侧的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所属的一台停用电力变压器内铜芯线盗走。后刘某某又邀约伍某、周某等人,来到长阳盗窃变压器,将都镇湾镇沿途3台停用电力变压器内铜芯线盗走,回到新化县后将铜芯线变卖获利。 

2025年2月12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依法对刘某某等四人提起公诉。2025年3月6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伍某、周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4年6月的某天

邓某乘车经本县贺家坪镇某地乡村路段时,发现路边有一变压器未接通电线,遂起意盗窃。几天后,邓某约朋友趁夜晚无人之际驾车前往,将变压器拆下盗走,后将从变压器中拆解出的铜芯线、铁块售卖至废品收购站获利。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5480元。

2025年2月21日,该案移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总有犯罪分子为了谋取不法利益,铤而走险盗窃变压器铜芯线售卖。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靠辛勤的工作获得的财富才能让自己过得开心快乐,那些靠非法甚至犯罪手段“发家致富”的,终将得到应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