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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张碳汇认购凭证背后的故事……

【字号:    】        时间:2024-07-05      

6月28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林业碳汇+生态司法”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召开,重点介绍长阳“林业碳汇+生态司法”试点以及首张林业碳票的开发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林业碳汇+生态司法”,是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时,引导赔偿义务人采用认购碳汇的方式替代性修复以及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办案机制。

会上,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王梁以“林业碳汇+生态司法”机制出台背景为出发点,通报长阳县以国有林杨为试点,开发首张林业碳票,并引导全社会通过认购林业碳汇替代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和义务。

县检察院结合近年来积极贯彻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检察实践和思考,向社会公众通报了该院探索“检察+碳汇”的原因和路径。

据悉,近年来,长阳检察院通过检察公益诉讼构建“司法办案+生态修复”模式,督促恢复植被、增殖放流等修复受损生态,追偿环境损害赔偿金、治理恢复费用,联合相关部门共建补植复绿,建成了宜昌市首个户外警示教育基地,并探索建立异地补植复绿基地。

“双碳”背景下,“试碳”既是国家战略的需要,也是检察机关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2024年4月19日,向某某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通过查阅刑事卷宗、询问相关证人、实地踏查等方式,查明了被猎捕野生动物等生态环境资源受损情况,并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意见。向某某持枪猎杀的野兔属于“三有动物”,即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且长阳全域属于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向某某的行为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非法狩猎不仅损害了野生动物本身,也损害了森林、草原整体生态系统,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价值损失远大于涉案动物本身,缴纳生态环境‘碳汇’赔偿金是一种对生态环境的替代性修复,有利于生态环境资源的整体保护。”检察官详细地说明了向某某行为的违法性。

案件办理过程中,长阳检察院秉持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的理念,充分考量违法行为人行为能力、侵权行为方式和影响,经过检察官耐心释法说理,向某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自愿认购1500元碳汇,用于代偿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

7月1日向某某在林业工作人员手中领到了长阳首张《长阳县林业碳汇认购凭证》,此张认购凭证是长阳第一张也是全省首张碳汇认购凭证。


该案也是长阳“林业碳汇+生态司法”试点开展以来,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拓展“试碳”的适用范围,有力的推动了与县法院、县林业局联合会签印发的《关于在破坏环境资源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林业碳汇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的落地见效。

下一步,长阳检察院将协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健全完善“林业碳汇+生态司法”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好生态司法职能作用,坚持生态修复优先、固碳增汇协同推进,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作出司法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