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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 | “小案”不小办,解决烦“薪”事

【字号:    】        时间:2024-07-08      

“感谢检察院对我做出不起诉决定,我真的非常惭愧,今后一定以此为戒,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犯罪嫌疑人曾某某对案件承办检察官感激道。627日,长阳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曾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作不起诉决定,并向犯罪嫌疑人曾某某宣读《不起诉决定书》。

经审查查明:2023年6月至2024年1月,犯罪嫌疑人曾某某在刘某某经营的物流公司工作。2023年因扩大经营,资金困难,物流公司无力支付曾某某工资约8000元,曾某某多次讨要未果,遂离职。

2024年2月的一天,曾某再次找到刘某某讨要工资,双方发生争执,曾某某一时冲动持钢管将刘某某的越野车前挡风玻璃及引擎盖损坏。

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损毁车辆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6455元,曾某某因此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从互不相让到互相谅解

2024年5月30日,长阳检察院受理此案后,案件承办检察官对案件进行细致梳理和研究,该案属于典型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往往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案,不能一味强调打击惩治犯罪的传统追诉观念。

一方是为生活压力所困的员工,一方是经营困难的企业,在了解到案件系工资纠纷引起后,检察官找准矛盾症结,多次对双方开展释法说理,主动化解社会矛盾。


2024年6月20日,检察官邀请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并组织双方在本院进行座谈调解。

“检察官,我家庭压力比较大,我是一时冲动才犯了错,今天我当面向被害人道歉,我负责赔偿损失。”

“我之前也想进行调解,但是你一直不找中间人来沟通,现在检察机关主动组织我们调解,大家都不容易,对于车辆损失我可以承担一部分,也愿意谅解。”

会上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就拖欠工资数额和赔偿数额达成一致,犯罪嫌疑人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效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二人握手言和,矛盾消解。


同时在审理中,案件承办检察官充分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检察官的释法说理和律师的见证下,犯罪嫌疑人曾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表示非常后悔自己的行为,以后一定加强改正。

长阳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曾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鉴于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良好,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因薪酬纠纷一时冲动引发犯罪,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后果较轻。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具有悔罪表现,获得被害人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依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承办检察官依法决定对曾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检察官普法

工资被欠本有理,故意毁财应担责。劳动者在遇到拖欠工资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应当采取正确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要采取过激或暴力行为,否则一时冲动不但于事无补,反而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正确途径:

1.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2.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