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8日~12日
是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
今年的主题是
统一大市场 公平竞未来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在优化资源配置、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调动经营者积极性和创造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必然要求。然而,在现实中,各类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仍时有发生。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湖北某工程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某得知当地一建设项目即将公开招投标,经与公司股东张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商议,四人决定分别借用其他公司建筑资质参与工程投标,以增加中标概率。2020年11月,该工程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后,姜某某邀请有投标报价经验的龚某某精心制作投标报价,其他三名股东分别通知出借资质的十余家建筑公司按照该报价分别制作投标文书,最终两招标工程均由四人借用资质的公司中标,工程项目实际由姜某某的公司承接。经查,两个工程项目中标合同价5000余万元。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借用多家公司资质参与投标,串通投标报价,损害了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构成串通投标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县法院经审理,充分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串通投标罪对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对张某某判处罚金五万元;对黄某某判处罚金五万元;对王某某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检察官提醒
1.依法开展招投标工作。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企业作为投标人时,不得与他人串通报价。企业作为招标人时,应保证公平招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与少数投标人就投标的价款、中标条件进行串通。
2.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管。相关监管部门和企业对涉及招投标岗位的员工应加强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并对员工履职过程进行监管,预防企业员工实施串通投标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招投标工作的保密工作,防止无关人员获取、泄露重要信息和数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内容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