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8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首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支持起诉案获该县法院裁定。
首份支持,在施暴的父亲与受害的女儿之间修筑“隔离墙”,隔绝暴力但不隔绝爱。
基本案情
读小学三年级的小琴(化名)自小学一年级开始,被父亲要求在家自学多门外语,每天一早五点半便要起床开始学习,否则就要遭到父亲的责骂与殴打,甚至是体罚。父亲还常以小琴学习习惯不好、不认真学习为由用衣架、铁尺、拖鞋等顺手的工具殴打小琴,在一次殴打中父亲将小琴的头发揪落,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父亲长期的暴力教育让小琴对父亲产生了强烈的畏惧和怨恨心理,近日,小琴的母亲代小琴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本院依法支持起诉。
2024年4月18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小琴的父亲)对申请人(小琴)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六个月,失效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父亲教育自己的女儿也构成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家庭并非法律的空白地带,教育子女也不能成为施暴的正当借口,将拳头挥向自己的女儿,于法难容,于情难谅,家应是孩子遮风挡雨的港湾,而不是暴风雨的源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