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长江十年禁渔计划》实施。
在明知退渔禁捕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仍然有人竭泽而渔,以身试法,破坏清江生态资源。10月20日,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3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集中开庭审理,14名被告人面临的不仅是刑罚的制裁,还有缴纳生态损害修复金、履行水生生物资源修复的义务。
检察机关审查查明,2020年10月,被告人方某某与甘某某、杨某某商定,由方某某联系渔民组织货源,甘某某和杨某某负责收购,方某某从中提取“信息费”。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间,甘某某和杨某某经方某某联络后,多次在清江隔河岩库区收取田某、张某、吕某等人地笼捕捞的青虾出售,形成“捕捞—收购—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利益链条,涉案金额达13万余元。
该院认定,方某某、甘某某和杨某某等14人,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捕工具捕捞水产品,触犯刑法,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上述行为破坏了清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且14名被告人尚未修复受损的清江生态环境,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
庭审中,针对不同被告人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程度,检察机关作为代表公共利益的原告,根据评估金额依法提出购买鱼苗增殖放流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上述3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实际涉案人员21人,其中7人已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充分彰显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如何以实际行动服务保障“长江十年禁渔”?该院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到检察办案实处,注重该严则严,依法惩治情节严重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坚决斩断非法捕捞地下产业链,形成震慑作用;又注重当宽则宽,对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等通过公开听证、公开宣告等形式不批捕、不起诉,鼓励涉案人员从“捕鱼达人”变身“退渔宣讲员”,真正促进源头治理,携手共护绿水青山。